关于发放2003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行署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3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由国家人事部下发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办法
1.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的在哈中、省直单位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1张2寸相片和证书工本费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2.在各地、市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各地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省人事厅下发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携带证书工本费领取。
3.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二、发证时间
2004年4月6日至2004年5月26日每周二、三上午,各市、地在发证期间内随时领取。
地 址:省人事考试中心(哈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38号楼A座)
联 系 人:曲 芳
咨询电话:0451-82344319 82344329 82335550
网 址:www.rsks.gov.cn
三、发证有关要求
1.发证时要认真核对考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存根照片,无误后即可办理。若发现照片与考场存根不符,确认后扣留证书,对该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用计算机打印,在发证和打印时要认真细致,避免发错并认真做好发证登记。
3.发证时对考试合格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此项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