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无卫生部门下发的《健康检查登记本》的药品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违者,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 昨日,记者从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当每年通过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