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08年税务师考试报名12.17-31日
(发布时间: 2007-12-11 17:37:00 来自: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号)及河南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0〕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08年6月20日下午 2∶00—4∶30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上午9∶00—11∶30税法(一) 
                        下午2∶00—4∶30税法(二) 
              6月22日上午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税务代理实务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考两科)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 
(三)有关报名条件的界定 
1、“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X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3、“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4、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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